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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一、第一章旅客运输修改内容

  1.第2条最后变径票后增加“补价票”字样。

  2.第6条全条取消。

  3.第7条改为第6条。以后条数依次向前修改。

  4.第13条最后一行“……和托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的包裹票”李样取消。

  5.第17条中第一款第一项中“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h以内办理”字样取消。

  6.第18条第四项修改为:

  4.持用票价低的车票,乘坐票价高的列车或座席、卧铺时、如经车站或列车同意,只补收乘车区间的车票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加倍补收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

  7.第24条第二款中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中第一项第三行五类改三类。第四行改为:“……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三类包裹运费。”第三项全项取消。第四项最后一句修改为“……,减收幅度以不超过物品价值的50%为限。”第四项、第五项依次修改为三、四项。

  8.第27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物品重量超过5kg时,到站应按品类补收运费。

  二、第二章行李、包裹运输修改内容

  1.第29条内容修改如下:

  行李的范围: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2.第30条内容修改如下: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以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级四类品名的物品。

  四类包裹:

  (一)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二)竹、藤、棕、柳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三)泡沫塑料及制品;

  (四)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五)其他由铁道部指定的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体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可规定管内包裹的运输范围。

  3.增加第30条:

  第30条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

  (一)铁道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所列品名以及不能确认性质的化工产品(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灵柩、棺椁、尸体、骨灰;

  (三)蛇、猛兽和每头(只)超过20kg的动物(警犬除外);

  (四)车辆类(童车、自行车、摩托车除外);

  (五)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六)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4.第31条内容修改如下: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残疾人用车次数不限。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或终点站。

  托运下列包裹时,托运人必须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一)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枪支;

  (二)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三)按一、二类包裹办理的物品;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五)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还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旅客或托运人运行李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准确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式样见附件一),并对托运单上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包裹托运后,托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

  5.第33条第一自然段改为: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确保安全。对不符合包装标准的车站不得承运。

  6.第34条中包裹最大重要改为50kg.第三自然段中“承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时,加盖车戳”字样取消。

  7.第38条第一自然段中“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字样取消。

  8.第39条第一自然段中“或未到”字样取消。第三自然段中“作为报销凭证”字样取消。

  9.第41条第二款2项改为“……按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三类包裹运费。”3项改为“……加倍补收全程三类包裹运费。”

  10.第42条中“品名”改为“品类”。

  三、第三章运价里程、票价、运费和杂费修改内容

  1.第45条车票票价的计算中内容修改如下:

  1.根据发到站间运价里程和不同的车辆设备,分别按旅客票价表(附件二)计算。

  2.包房式硬卧票价分别按中、下铺票价另加30%计算。3、4项不变。

  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中修改如下:

  2项取消,3、4、5、6、7项依次修改为2、3、4、5、6.“外籍旅客车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费……”。该自然段全部取消。

  票价尾数后“(特定者除外)”字样取消。

  2.第46条杂费中取消订票费,以下顺号依次修改为1、2、3、4、5、6、7.

  四、第四章包车、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修改内容如下

  1.第47条中餐车使用费修改如下:

  3.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2.第48条包车停留费和包车空驶费修改如下:

  1.餐车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

  2.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公务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349元。

  3.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硬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278元。

  4.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车空驶费改为3.458元。

  3.第51条挂运费空车改为0.534元,行驶费改为0.468元。

  五、客运票据规格和填写方法修改内容如下

  1.第1条5项改为:

  5.各种附加票据均为白色无底纹。

  2.第2条第4项空调票修改如下:

  4.空调票

  空调票左半部到站站名下面印“随客票使用有效”,右半部剪断线左侧竖排竖印“空调票”字样,其它与硬座客票加印内容相同。

  3.64页-69页第11项关于外籍旅客票的内容全部取消。

  4.70页第3条发售方法中“(外籍旅客票为上端)”字样取消。

  5.72页-77百中区段票票样上的票价均改为“0.00”字样。

  6.80页第6条6.记事栏记载下列事项中第2、3项取消,以下4、5、6、7、8依次修改为2、3、4、5、6. 7.104页附表(二)订票费全项取消。收费项目中顺号依次向前修改。

  送票费计费条件修改为“送到集中送票点,收费标准改为3元。送到旅客手中,收费标准改为5元。”

  目录按文内修改内容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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