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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5年治理公路“三乱”的意见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公路“三乱”几经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又多次出现反复。有些地方和单位把在公路上建站设卡、收费罚款作为生财之道,使公路“三乱”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公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今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治理公路“三乱”作为全国纠风工作的重点,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符合民心,必须下大决心,全国上下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条块紧密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刹风力度,集中整顿,连片治理,坚决把这股歪风遏制住。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年治理公路“三乱”的重点和目标

  今年治理公路“三乱”以国道、省道为重点,重在刹风,首先把“三乱”现象遏制住,并逐步探索标本兼治的路子和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治理的范围。

  今年要达到的目标是:清除非法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使公路上乱收费、乱罚款、强制拦车清洗的现象受到遏制,执收、执罚行为得到规范。

  二、主要任务

  治理公路“三乱”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在公路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一项一项狠抓落实。今年的主要任务是:

  1、清理各种收费站、检查站,解决非法设站和站卡过多过密问题。

  2、解决多家上路和“搭车”检查、罚款问题。

  3、解决乱收过路(桥、隧道)费、乱罚款以及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下达罚款指标和车辆清洗站强制拦车清洗问题。

  三、确定有关部门的责任和对各级政府的要求

  1、交通部门要严格控制收费站数量,对已设的站要认真清理,乱设和过密的要坚决撤掉;除正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和封闭汽车专用路外,今年从现在起不再批准增设新站;加强交通规费的源头管理,运政人员必须在公路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不准上路拦车罚款;严禁交通系统人员代其他部门在公路上拦车收费、罚款;财政、交通部门要明确规定路、桥、隧道的收费条件、范围、标准和期限,凡是不符合收费规定或已过收费期限的,以及利用集资、合资、贷款尚未正式建成通车的路、桥、隧道一律不准收取通行费。

  2、公安部门重点解决交警随意拦车检查和乱罚款问题。对交警执勤要作出严格规定,在公路上流动检查主要是处理违章和,不搞一般的技术检查,严禁随意拦车罚款;交警不准代其他部门在公路上拦车罚款、收费,也不准参与联合检查站上路执法。治安检查站不准在公路上罚款。要坚决查禁、取缔公路上的假冒警察。县以下(含县级)交警罚款统交地市级财政,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财政、公安部门商定。

  3、林业部门要清理并严格控制公路上木材检查站的数量,今年从现在起不再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新站;本系统内非林政部门不准上路检查;木材检查站不准随意拦车、超范围检查和罚款。

  4、建设部门要清理整顿车辆清洗 站,解决设站乱等问题。不准车辆清洗站在公路上或城市入口拦车清洗。

  5、工商、税务、烟草、农业、煤炭等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提出要求,不准违背国发[1994]41号文件规定上路设站或在公路上拦车收费、罚款。

  6、各级纠风办要把治理公路“三乱”作为今年纠风工作的重点来抓,主动做好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7、各省(区、市)政府对治理本地区公路“三乱”要负全责,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障公路畅通。

  (1)按照国发[1994]41号文件要求,清理整顿公路站卡,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和虽经批准但设置过密的站卡(含联合检查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于5月底以前全部撤除。各地政府不得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罚款站。

  (2)省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文件、规定、指示等,凡不符合国发[1994]41号文件精神的,必须坚决废止。

  (3)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给公安、交通等部门下达上路收费、罚款的指标。

  (4)除正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和封闭汽车专用路外,从现在起各地暂停审批公路收费站、检查站和通行费立项,同时要负责对乡镇公路的“三乱”问题进行整顿,切实加强管理。

  四、主要措施

  1、继四月份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治理公路“三乱”全国电话会议,对治理公路“三乱”作出具体部署之后,十月份再次部署检查考核工作。

  2、加强督促检查。拟于六月份组织三个专项联合检查组,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领导同志带队,有关新闻单位参加,选择三条重要国道明察暗访,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省(区、市)政府也要组织力量,对省内主要公路干线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查处一批严重的公路“三乱”案件。对不听招呼,继续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负责严肃查处,选择一批影响恶劣的公开曝光。

  4、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拟在部分省(市)选择一些运输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治理公路“三乱”的监测点,公路“三乱”多发地区也要设立监测点。拟于第四季度由地方政府组织对这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和纠风办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公路“三乱”专项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治理公路“三乱”的新闻舆论监督。全国电话会后,集中搞几次治理公路“三乱”的宣传报道,以引起社会关注,增强社会效果。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处罚规定。

  6、改革罚款管理办法。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要在一定范围选点试行罚款的票款分离制度。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分别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办法。

  7、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交通部、公安部牵头,国务院纠风办、林业部、建设部参加,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牵头部门对治理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认真抓好。国务院纠风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明确一位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交通、公安、林业要会同监察、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问题严重、进展迟缓、治理不力的地方,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在全国通报批评。为便于工作协调,由国务院纠风办一位副主任牵头,交通部、公安部、林业部、建设部有关司局的一位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开会,以沟通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由两部一办领导会商,并及时报国务院。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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