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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3月19日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省公安厅)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道路客货运输有了长足发展。截止2000年底,全省共有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营运车辆11.9万辆,其中营运客车(含出租汽车)2.8万辆、营运货车9.1万辆;共有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12万户、从业人员近40万人;2000年共完成客运量2.6亿人次、周转量151亿人公里,货运量2.5亿吨、货物周转量144亿吨公里,在全省社会综合运输量中所占比重分别为89.20%、38.90%和87.68%、23.47%。道路运输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并且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日益突出,对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解决城乡人口就业,维护社会稳定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粗暴待客和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企业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低;非法营运现象严重,运输秩序较乱,服务质量不高;运力增长过快,车辆实载率严重下降,运力资源浪费较大;收费项目繁多,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堪重负;超载现象严重,道路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坚持体制创新,打破地区和城乡分割,统一规划,统一市场,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道路运输网络;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企业为主体,积极推进市场主体的改组联合,着力解决企业多、小、散、弱的问题;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的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整体经营效益有较大增长,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仍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全面清理客运站场对进站经营企业和车辆的收费,凡未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的收费一律取消。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清理整顿期间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关于企业资质评定的条件,从严控制新增运力的审批,防止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车辆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结合清理整顿对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审验,从经营资质和服务水平两个方面严把市场准入关。

  (三)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运输经营行为治理的重点是对那些无证无牌经营,宰客、甩客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尽快解决直接关系到旅客和广大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通过清理整顿,力争使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较大降低。要全面推行挂牌售票制度、公开承诺制度,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大中城市的客运站(场)要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售票。要加强客货运输站(场)管理,认真贯彻“三优、三化”(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等站务管理标准和要求,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深化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要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的服务内容和程序,打击任何欺诈乘客的违规违章经营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假日期间除按规定允许客运运价一定范围的价格浮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哄招价格。

  (四)各级运输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客、载货,严把超载源头关,禁止超员、超载、客货混装,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长途客运,特别是高速公路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审核关。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一经发现,必须强制终止其运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积极引导、支持下置式行李仓的新型客车的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搬运装卸业的规范管理。全省所有一级汽车客运站都必须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测仪,进一步加强对“三品”的检查。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确保运输生产安全,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要加快道路客货运输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省直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并抓紧制订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经营者经营行为、行政执法的规定,将道路客货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和公安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交通运输和公安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社会公用型运输站场及其职工均不得利用权力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车辆,保证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优化人员结构。

  (六)禁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的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耗油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地市、县区政府要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公路主枢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八)整顿道路交通秩序,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清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场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安全。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车进站、人归点、货入市”的要求,加强相互协调和支持,对经营车辆的临时停靠点进行全面整顿和调整,对自发形成的站(场)坚决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道路客货站点周边的马路市场、占道经营摊点进行清理整顿。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坚决打击运输市场存在的欺行霸市、非法竞争、聚众闹事、封堵交通等邪恶势力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巩德顺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张中鼎任副组长,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由上述5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曹军念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厅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2001年3月至10月底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工作。2001年12月底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检查总结工作。

  (三)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地市政府负责对所属区、县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省交通厅。省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全省情况汇总报送交通部。交通部等5部委还将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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