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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全面清理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打击擅自转让运输经营权的违法行为;整顿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和车匪路霸,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加强运输安全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调控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工商局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配合工作。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市也要相应成立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清理整顿、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2001年3月底前)

  各市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利用一切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清理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1年4月至8月底)

  主要任务和措施:

  1.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各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向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未经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批准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在仍在执行的,要予以查处。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要予以查处。

  2.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对未按有关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车辆、客货站场、货运信息配货点、售票点、维修点,交通、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已形成的向公路延伸的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按《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规范,对擅自接纳非法营运车辆停靠的场站(含临时停车场)予以规范和处罚。对客运市场存在的“拉客”、“宰客”、“甩客”、“倒客”、“卖客”,货运市场存在的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维修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占道和扰民修车、小修市场过多过滥以及二级维护只收费盖章不维护或漏项维护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打击和规范。各级政府要切实搞好运力宏观调控,把好市场准入关,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客运、货运、汽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3.清理整顿城市以外出租汽车的客运秩序。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在城市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转向城市以外即县城、乡镇和城市间营运的出租汽车,确保不留死角。

  4.加大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物价部门开展一次运价专项治理工作。对目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乱涨价等问题认真进行整顿,对经营者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运输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

  5.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经营者经营行为、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规定,按规定程序抓紧修订《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路客货运输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彻底清理不合法的执法主体,坚决辞退协勤人员,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6.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打击擅自转让经营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收取有偿出让费的行为。未实行客运、货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或拍卖的地区,今后一律禁止实行;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出让期满后也必须立即停止。对擅自出让或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其经营权;对擅自购买运输经营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自负;对擅自实行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深化道路运输企业改革,加快场站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加快车辆更新和结构调整。要积极引导国有道路运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集约化、规范化经营的要求,组建道路运输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运输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要本着“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原则,完善道路运输站场,加大资金投入,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客货运输站场体系和运输信息网络,切实提高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竞争力。

  8.加强运输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职业培训和从业资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严重超载和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要立即中止其运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交通、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整顿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确保交通、治安秩序良好。对自用车、城市淘汰的老旧车要严加管理,严禁进入客运市场。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车辆要坚决进行销毁处理。对车辆超载运行、车上赌博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确保运输安全。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1年9月至10月中旬)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的验收标准,在9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针对自查、互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10月中旬前各市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对各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要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四、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交通、建设、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抓住重点,统筹安排,选准突破口,务求实效。要注意把握政策,保持稳定。

  (二)整顿工作要与当前全省道路运输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与贯彻道路运输“十五”发展规划,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确保当地道路运输安全畅通实际工作相结合,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成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全省。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辽宁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新良 副省长

  副组长:李成义 省政府副秘书长

      田育广 省交通厅厅长

  成 员:葛 方 省交通厅副厅长

      徐铁南 省建设厅副厅长

      何明清 省财政厅副厅长

      庄 敏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剑凯 省物价局副局长

      李铁民 省工商局副局长

      高振双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高振双兼任,省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工商局各指定一名处室负责同志参与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24-23872585、2387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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