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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交通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发展迅速,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对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收费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对客货运输线路随意有偿出让,使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加重;二是非法营运、无证经营屡禁不止,运输秩序较乱,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不够,车辆实载率下降,造成运力、能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正当竞争;四是一些经营者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不规范,存在粗暴待客和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五是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较多,一些路段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客货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现就我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轩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仍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报请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收费站卡,一律予以取缔;凡道路收费站卡收费已到期的,一律撤消,不得擅自延长收费期限。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对擅自接纳非法营运车辆停靠的汽车站(场)要严肃查处;对非法经营的汽车客运站点、信息配货点、维修点等依法予以取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运力调控,特别在发展快速运输中要做到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新增营业性运力必须按照“宏观管理,总量控制”的要求,坚持“先申请,后购置”的程序,符合技术经济条件的经营业户必须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新增(更新)营业性运力审批手续才能购置运力,办理运营手续。从事道路快速运输客运业务,必须事先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减少车辆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业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在这次清理整顿期间,对经营业主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一次全面审验,对所有的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核对,注销“空头”班线,换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三)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对使用无效营运标志牌和宰客、甩客、卖客、倒客以及垄断货源、居间盘剥、欺行霸市、汽车维修无证经营、占道修车、扰民修车、二级维护只收费不维护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广大旅客和用户的切身利益。经批准已开行的道路快速客运班车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降低服务标准,其它车辆不得使用“快客”字样误导旅客。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清理整顿后,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较大降低。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户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交通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超载源头关,防止超载车辆驶出站场。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严防车辆在运行途中违章超载、超速。对严重超载、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必须中止其运行,强制卸载分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长途客运,特别是快速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等审核关。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要强制退出营运。要结合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审定,限期清理挂靠车辆,对因挂靠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规知识、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和整顿车站周围及国道主干线的交通、治安秩序工作,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配合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营业户、汽车站收费行为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客、货运输要做到明确标价,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要加快道路客货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省交通厅要组织力量对《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提出修订意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并抓紧制订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等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货运输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优化人员结构;要加大运政稽查力度,维护客货运输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

(五)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今后一律禁止实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对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的,一方面要立即禁止新的有偿使用或拍卖行为,另一方面对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的,期满后必须立即停止收费;尚未实行的,今后一律禁止实行,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禁止客货运输经营权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其经营权,对擅自购买运输经营权者,行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自负。要积极探索新的调控手段,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以进一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六)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的技术进步。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耗油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各级政府要按照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十五”计划纲要和“一主五辅”的总体布局规划要求,将道路运输三级枢纽站场建设(国家级、省级、区域级公路主枢纽)纳入地方交通发展和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在这次清理整顿中,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全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并负责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加强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厅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省上成立由交通厅牵头,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甘肃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领导小组。

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运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地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通知精神,成立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2001年3月底以前,为清理整顿工作的准备阶段。2001年4月-6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三)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各地区行署、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进行检查验收,并于6月底前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省交通厅要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对全省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于7月中旬前将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整顿情况报告省政府。

省交通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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