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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正与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分交通部专家库和省级专家库两级。交通部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专家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公路专业工作满8年,熟悉公路建设管理和相关技术,具有丰富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经验;

  (四)具有公路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省级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四)申请进入交通部专家库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交通部;

  (五)交通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具备进入交通部或省级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招标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从相应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交通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接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向招标人提供候选专家名单;

  (三)招标人根据候选专家名单,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十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力: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评标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于7天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评标工作情况;

  (五)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定期培训制度。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将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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