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鼓励发展和使用多轴大型运输车辆,推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降低大型运输车辆运输成本,减轻营运车辆负担,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益,增强其在运输市场的竞争优势,根据交通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载质量在20吨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对载质量20吨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其20吨以上的部分按每月每吨90元计征;20吨以下(含20吨)部分按每月每吨180元计征。载质量在20吨以下的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豫价费字[1996]第3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一是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公布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二是未更正的车型、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大吨小标”车辆以及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由省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按照车辆的实际技术参数依据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豫价费字[1996]第362号文件中关于载质量在20吨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