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4)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2) 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产品抽样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