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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四)所在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所在单位如属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所属国有大型企业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五)交通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具备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具体申报事宜,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二)交通部提前两天通知招标人并提供口令密码,由招标人通过网络进行随机抽取;
  (三)招标人根据抽取结果,确定评标专家,并将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专家姓名反馈交通部,并注明理由。
  (四)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九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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