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修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运用等良好业绩;
(五)拟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通过样车技术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型号认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的论证报告;
(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
(五)产品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图样;
(六)能够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相关文件;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十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型号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生产许可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审查,维修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 铁道部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关键部件、整车型式试验,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鉴定。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鉴定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型式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相关文章
-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 ·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失效]
-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失效]
-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失效]
-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 ·铁路机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
- ·进口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管理办法
-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
- ·煤矿专用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
- ·郑州出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 ·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