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5)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铁道部鉴定定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可申请补发型号合格证书;已通过铁道部批准、现正在生产和维修铁路机车车辆的企业,可申请补发相应许可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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