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三亚刑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潘远超,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辽宁省丹东铁路分局计量设备厂工人。捕前住三亚市港门上村东路3号楼304房,从事个体出租车营运。2000年2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远超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1年3月2日作出(2001)城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潘远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潘远超驾驶琼B05960桑塔纳白色出租车载客从乐东县冲坡镇往三亚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西线高速公路342km-100m处时, 由于其视觉判断失误, 技术操作不当, 致使车辆偏右冲出路面覆翻, 乘客朱传云、王向志当场死亡,刘晶受重伤,经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0年2月1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传云、王向志均系颅脑损伤致死,刘晶系脑干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琼B05960桑塔纳出租车经鉴定属已报废,残值3831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潘远超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三人死亡,车辆报废的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潘远超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潘远超不服,提出上诉,辩称事发当晚驾车者系刘晶而非其本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事发前该车的轮胎系被天涯镇农民黎亚院、胡聪、林少荣(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己处决)等五人在高速公路上置放的马钉扎破所致,并提出这是2000年3、4月间与其同仓的罪犯黎皇、黎丁海(黎亚院等九人抢劫案的共犯)告诉他的;同时对原审认定的证人符明亮、王缓方、陈慎伟等人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不属实,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远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证人符明亮的证言证实了其赶到时看见被告人潘远超从出租车的驾驶员位置下车并用手机报警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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