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法院纠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www.110.com 2010-07-08 14:34
昨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依法纠正一起交警部门作出的,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服判息诉,收到良好效果 .
2003年8月17日上午,二原告之子杨冉随同其亲人一行从家里出发前往泸州,行至泸纳高等级公路4km+70m处时,二原告之子杨冉由于年龄较小(未满 10周岁),活泼好动,时而走其母亲与外公中间,时而走前面与其外公并排同行。此时,被告徐建波驾驶自己所有的川E06523号面包车从后面驶来,没有鸣号提示,在对面没有会车的情况下,被告所驾驶的面包车既没有减速、也没有借道让行,致使所驾驶的面包车从背后将杨冉撞倒于10余米远的公路右边人行道上,继续行驶近20米才停止下来。事后经检验,被告所驾驶的面包车后制动无刹车、总制动力不合格。杨冉受伤后,当即送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徐建波与杨冉负同等责任。杨冉之父母不服,向纳溪法院提起诉讼。纳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建波作为已有两年以上驾龄的驾驶员,忽视安全检查,在出车之前没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驾驶后制动无刹车、总制动力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对路边行走的行人(特别是儿童)等,没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其不鸣号提示、不减速、借道避让的行为,证明其主观过错远远大于本案受害人杨冉的过错。依据我国《》的规定,纳溪法院将此次事故变更为:由司机徐建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80%),受害方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20%),受害方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2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林万泉 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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