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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建议统一立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6:42

  (6)国外不乏基金统一立法的立法例,可供参照、借鉴。

  此外,统一立法还有利于减少协调成本。现行立法监管责任不明确,统一立法按功能监管原则明确统一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效避免“多头监管”、“政出多门”,多部门协调的概率可以有效降低,从而大幅度减少协调成本。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作为基金的基本法律《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大幅度拓宽,使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基金,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也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既包括公募型基金,也包括私募型基金。因此,对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不应囿于部门利益,局限于小修小改,而应站在整个基金业发展的宏观高度在总结既往国内外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投资基金法》,以适应中国基金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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