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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准(4)
www.110.com 2010-07-26 16:42

  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三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三)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20%。

  (四)收取业绩报酬的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在满足计提业绩报酬条件的前提下,订明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1.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业绩报酬仅于资产委托人选择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方可收取;

  2.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3.业绩报酬的计算区间:原则上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例如,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3年的,应当分别计算持有期限为1年、2年和3年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对应的业绩报酬,以此类推)。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

  第三十六条 说明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方式、时间等;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第十八节 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列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和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订明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第三十九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说明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说明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六)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某一标准时,资产管理人可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或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高于某一标准时,资产管理人可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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