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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企业与国外企业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裁决案
www.110.com 2010-07-21 15:25

  一、基本案情

  2002年,国内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国内企业)与国外的一家知名企业签订了《移动通信终端合作合同》,约定国外企业将其开发成功的电器产品的全套技术及主要元器件转让给国内企业,由国内企业生产成品电器进行销售,合同总额为76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合同约定,国外企业提供的电器元器件不良率不得超过1%,并随发货提供发货量1%的免费备机和1%的免费备件。如出现批量重大质量问题(同一质量缺陷达1%或全部质量检验缺陷总计达3%),则国外企业应在接到国内企业通知后的7天内提出解决措施并在最多一个月内将之更换为合格品。

  若国外企业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将无条件进行退货,国内企业将按合同约定向国外企业索赔。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及该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国外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技术资料和电器主要元器件,但国内企业在生产销售后发现国外企业提供的电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引起电器用户及运营商的强烈不满,导致已售出的电器出现大面积的返修和退货,且由于国外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备机和维修配件,从而使国内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消除电器的质量缺陷和为电器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使国内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损害。

  国内企业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尽最大努力为用户提供了售后服务,但仍无法避免损失的进一步产生。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企业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与国外企业多次磋商,国外企业仅同意赔偿5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效后,国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委托我所孙运勇律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出了仲裁申请,向国外企业索赔2200余万元人民币。

  接受委托后,孙运勇律师与国内企业一同向贸仲提供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国外企业存在严重违约并给国内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贸仲在立案后,依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事实依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国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9万元人民币。

  裁决书生效后,由于协商未果,国内企业依法向国外企业财产所在地的国内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将国外企业在国内的财产全部查封,使国外企业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最终主动将2039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国内企业,案件至此得以解决。

  二、办案总结及心得

  作为承办案件的律师,虽然贸仲的裁决几乎全部支持了国内企业的仲裁请求,并最终全部得以执行,国内企业似乎应该感到满意,但本律师的心中仍然非常沉重,因国内企业所受到的间接经济损失远非2039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所能弥补。

  首先,要恢复消费者对国内企业产品的信心需要几年甚至于几十年的时间,国内企业的其他产品销售均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损失巨大。

  其次,在竞争激烈的国内外电子产品市场,企业如履薄冰,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就会产生剧烈反响。而本案的国内企业也不例外,因质量问题导致用户的强烈不满使该企业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市场占有份额,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三、通过本案本律师深深感觉到,一些国外企业正是利用国内企业与其合作的机会,向国内企业提供质次价高的产品,不仅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借机消化了不良产品,还严重挫伤了国内外用户对“中国制造”产品的信心,最终将国内企业辛辛苦苦开拓的市场拱手让与他们,实乃“一箭多雕之毒计”。唯有我们自立自强,加大研究发展的力度,尽快掌握科技产品的核心技术,才能彻底摆脱这种局面,使我们的民族企业始终站在世界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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