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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经济仲裁法
www.110.com 2010-07-21 14:5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经济仲裁机关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制度的管理机关。经济仲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

  经济仲裁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保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责任感。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仲裁机关以自身的行为,对经济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产生积极的影响,维持和发展各种经济关系,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第2条 经济仲裁机关具有下列任务和权限:

  (1)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2)检查、处理各种违法经济合同。

  (3)宣传、指导经济合同法和经济仲裁法的实施。

  (4)进行经济合同和经济仲裁工作的业务培训。

  必要时,经济仲裁机关还被授予其他任务和权限。

  第3条 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时,仲裁员必须依法办事,并对自己作出的决定负法律责任。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违法干涉仲裁员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处理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

  第4条 经济仲裁机关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采取合法协商的原则,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在各方不能协商解决,或违法协商的情况下,由经济仲裁机关作出裁定。

  第5条 纠纷各方在经济仲裁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纠纷各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在经济仲裁时以辩论或证明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纠纷各方有权委托律师或他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在经济仲裁诉讼中使用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和翻译者。

  第6条 经济仲裁裁定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经济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所有个人必须遵守。

  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根据自身的职能,有责任执行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定。

  法律保护当事人对经济仲裁机关裁定的上诉权。

  如果有上诉,或有违法行为及新的情况,经济仲裁机关的裁定要重新审理。

  第7条 经济仲裁机关在对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作出裁定时,必须通知有关经济单位、机关、组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违法因素,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上述组织须向经济仲裁机关报告执行裁定结果。

  第8条 经济仲裁机关与执法机关、有关经济技术管理机关相配合,防止经济交流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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