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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隐婚”族何去何从?
www.110.com 2010-07-15 11:50

  网友热议职场“隐婚”

  近日,这篇名为《“隐婚族”为了“钱途”还是无奈之举?》的帖子,在网络论坛上短时间内点击量逼近5000次。

  从众多跟帖中记者看到,对于因职业前途而“隐婚”的人,大多网友表示支持与理解。网友“绛珠仙子”说,对于已婚暂无子女或新婚不久的女员工,老板因为担心已婚女员工将来一旦生孩子就会影响到工作,而不重视已婚女员工,因此女员工会考虑做“隐婚族”。

  据调查:“隐婚族”在榕不多见

  昨日傍晚,记者在福州写字楼较为集中的五四路一带,采用偶遇抽样的方法,采访了50位看上去年龄在25岁到35岁之间的市民,并控制采访的市民男女各占50%左右。对于“隐婚族”这一概念,大部分市民表示“没听说”或者“不清楚”。在10位知道“隐婚族”概念的市民中,表示“可以理解出于职业需要而‘隐婚’”的占多数,有3位女性市民因坚持“婚姻是神圣的”而坚决反对“隐婚”这一行为。调查中,没人声称自己是“隐婚族”。

  “现在工作和以前相比,竞争更加激烈了,而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容易受歧视,因此,隐瞒婚姻关系确实能够起到排除一些无谓歧视的作用。”在五四路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的林女士说,从她近10年的工作经验来看,单身女性在工作上确实会比已婚女性有“特殊优势”。她对因担心职业前途受影响而“隐婚”的人表示理解。不过她在公司里没有做“隐婚一族”,因为她相信“工作最终要靠实力说话”。

  “我几乎不跟别人讲我已经结婚了,也尽量和那些没有结婚的女孩子玩在一起。”在五四路附近某酒店工作的高女士告诉记者,她虽然没有刻意去隐瞒婚姻状况,但也从来不主动跟同事谈家里的事,“那样容易和没有结婚的同事产生距离,而且我感觉领导也更喜欢未婚女性”。

  律师:职场“隐婚”不可取

  就此现象,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黄律师表示,职场人士“隐婚”并不可取,一旦“现形”,可能会导致失效。

  律师说,用人单位的招聘启事中可以用“岗位要求”来选择适合的人员,包括工种、工作性质等,但其中不得出现年龄、性别、婚否等限制要求,否则就涉嫌歧视就业者。《》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于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基本情况、就业经历,甚至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都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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