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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炎热“烤验”各国高温立法 我国需借鉴国际
www.110.com 2010-08-23 17:16

  “今天已经是二次开锅了。”

  北京市朝阳区慧中北路,一辆白色轿车瘫痪在马路上,引擎盖开着,40多岁的司机站在路边,汗流浃背,一边摇扇子一边不耐烦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天气太热了,车子开会儿空调就这样,真是愁死我了。”

  7月6日上午10时,北京市气象台再度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根据北京市气象台7月6日对地面温度测算,全市地面温度都超过了60℃,其中最高为68.3℃。

  连日来,高温来势凶猛,我国很多地区纷纷亮起高温预警。

  而全世界也在历经炙热,不少国家因为高温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此轮高温“烤验”,已对人们造成了不同程度上的灾害。高温造成不同灾难的同时,也在考验着各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否。

高温袭来全球事故频出
  “太热了,昨天出去跑了一天,整个身上的皮肤都有灼痛感,一出门就觉得跟火烤一样,感觉自己背着一个无形的大火炉。”做摄影记者的刘帆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由于自己没涂防晒霜,下午回来胳膊已经全红了,路上不断能听到这样的抱怨——热死了!

  7月6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北京公交集团运五分公司一辆空调车发生自燃;河北、山东、湖南、天津等地也都发生了由于高温导致车辆自燃的情况。

  与此同时,此轮高温还发生了导致人猝死的情况:6日中午,一位在北京站排队买票的小伙子疑因高温猝死。

  3日台北高温38.6℃,台北和台东、基隆3人疑因高温诱发癫痫症和心肌梗塞、高血压病发致死。

  高温并没有“冷落”南半球,7月,这场高温风暴席卷全球。

  近日,意大利部分地区已经出现40℃的高温,7月3日当天,在意大利东北部地区,有3名老人因天热而。

  而在俄罗斯中部地区,上月底一度破纪录的摄氏37度高温,还引发森林大火。大热天气下,不少民众游泳解暑期间发生意外,单是上周就有多达285人遇溺死亡。

  7月4日,美国的国庆日,纽约市民准备用烧烤和烟花庆祝国庆时,当地气温也飙到36℃以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38℃以上的极端高温。纽约气象局警告称,高温天气将会持续,而且气温可能会飙升到威胁人体健康的程度。

  此前,印度西北部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高温天气,最高气温接近50℃,导致近300人被热死。

  全球发生罕见高温天气,人们在承受高温煎熬的同时,不少人反思这是否与气候变暖有关?

  “我觉得今年这么热跟气候变化关系不大,气候变化是全局的,整个地球温度逐渐升高的过程,是平均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说道。

  但也有专家称,“热浪”频频光临北半球,与全球气候变暖存在一定的关联。有专家认为,此轮高温的原因在于天气中出现反气旋现象,反气旋导致气温上升,而城市“热岛效应”加强了“热浪”的剧烈程度。有气象学家预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全球将遭到更多严重的“热浪”侵袭,而且异常天气会越来越频繁。地处偏北的城市受极端天气的影响更大。

各国高温“烤验”立法
  7月6日中午,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一个工地外,一排神情茫然、戴着安全帽的建筑工人坐成一排,据他们说,由于天气太热,暂时无法施工,只能坐在墙外的阴凉下休息,当记者问他们是否有高温补贴时,他们纷纷说不清楚,其中一个朴实地笑着说:“我们哪有那个。”

  40.6℃,在近日北京的气温逼近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极值后,北京市决定户外劳动者高温津贴翻倍,由原先每月不低于60元上调为不低于120元。

  “翻倍力度似乎足够大,但对比已实施经年的多个省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北京标准’仍明显偏低。这也怪不得北京,高温津贴发放迄今仍系‘地方粮票’,缺乏法律硬性规定。”一位北京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对此,中国学院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解释说,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也不能怪国内高温立法行动迟缓,放眼全球,就高温下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一问题不少国家的政府遭受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温立法在健全劳动立法里面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在世界各国的劳动法里面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国外的卫生法里一般都有相关的规定。

  据公开资料显示,北欧人只要气温超过35℃,他们就可以放假休息,而且为了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这些国家还把热假作为法定的带薪休假写进了劳动法。

  面对热灾,纽约在全市建立了338个“凉爽中心”,这些中心就是具有制冷设备的大型室内场所,它们一般设在社区公共场所。华盛顿则免费向低收入者家庭发放电风扇,并保证流浪者庇护所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

  “关于高温,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里面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高温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教授赵廉慧告诉记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劳动安全卫生规则,规定企业有义务进行劳动环境测定,要求半个月进行一次测定,高温的情况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不过,据在东京驻站的一家媒体记者透露,日本不仅没有高温津贴,中午休息也没有延长的,“一定要支付津贴的话,都是由各个公司自己定,譬如工会组织强的公司就会按照员工的情况向公司提出各类要求”。

  与日本相同,德国也没有在法律上规定相关高温津贴等条文,“他们一般通过工会去跟企业协商,因为在德国,工会的影响力较大,他们去协商,比政府规定更有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杨飞告诉记者。

  杨飞表示,与此相反,一些地区的立法还是非常严厉的。他向记者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高温立法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安全卫生法第5条要求雇主为防止高温引起的危害应当有符合标准的必要安全卫生设备和措施,具体的保护规则明确将高温作业列为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杨飞向记者介绍,此规定要求同一工作场所,平时雇用劳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置医疗卫生单位或委托医疗机构于事业单位设置医疗卫生单位,并视该场所之规模,依规定设置医师及护士以办理医疗卫生单位业务,备置足够急救药品及器材,并置适量之合格急救人员办理有关急救事宜。

  杨飞还介绍道,台湾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1条规定在高温场所工作之劳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其《高温作业劳工作息时间标准》规定,高温作业场所劳工实际作业及休息时间之配合,应照所测定之综合温度热指数,依所定标准为之。

  “该标准第9条还规定:雇主使劳工从事高温作业时,应充分供应饮用水及食盐,并采取指导劳工避免高温作业危害之必要措施。”杨飞强调道,劳动安全卫生法还规定了雇主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为罚金,如果发生死亡灾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高温立法需借鉴国际经验
  据了解,我国内地城市曾经有两个有过高温保护方面的立法,一个是重庆一个是深圳,但“活”到现在的立法只有重庆的《高温天气办法》,深圳早在2009年终止了其高温保护办法。而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低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们顶着各种各样的“通知”的帽子浮在水面上。

  “目前我国关于高温的法律法规存在三个问题,一方面是标准太低;另一方面,应该从国家立法来讲,而不是由各个地方来规定;第三,应当由国家作一个统一具体的标准规定。”关怀表示,地方规定从立法的层次看低了一些,另外,目前国家法律只是从原则上说了相关规定,不具体。

  关怀进一步阐释道,要提高它的津贴标准,数量不一定要一刀切,但是可以以购买物质量作为标准。此外,关怀还认为,目前高温劳动相关保障规定的强制力不够。

  “对相关规定,很多产业工人目前都还没有落实到位,津贴应该用到有迫切需要的产业工人。”关怀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楯认为,高温立法涉及到劳工权利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企业总希望减少成本,增加利润,这就影响到劳动者权益。利益之争就需要国家协调,通过协调来达到衡平利益,立法是个很好的手段”。

  李楯进一步解释道,我国的立法精神整体体现为以人为本,从价值取向上来讲,法治本身就是要公平,同时我国也参加了很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于屏(化名)是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某项目的负责人之一,她告诉记者,高温下是否应该立法规定在酷热天气下停止所有户外工作,必须从多方面审慎考虑这问题,特别是实际执行和操作方面。

  在于屏向记者出示的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明确提出了,“工厂应采取有效和适当措施,使各个工作房都能得到并保持合理的温度以保证室内工人有合理的舒适条件,并能防止工人健康受到危害”,其中还特别提到:

  “墙壁和屋顶的建筑材料的设计,必须保证不超过合理的温度,并应尽可能保持低温”;

  “由于工厂的工作性质会产生或将会产生高温时,应采取可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如将发生高温的制造过程从工作房分开,将热的部分隔离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以保护工人”;

  “政府可对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或工厂的任何部分规定适当的通风和合理的温度标准,并指示应在规定的处所和位置设置温度表”;

  “政府如果认为将外墙或屋顶或窗刷白、施行喷雾或隔离和遮挡,或者将屋顶提高,或者利用空间和双层房顶或使用隔热的屋顶材料将屋顶隔离,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能够降低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的高温时,可以规定该工厂应采取此类措施”。

  此外,于屏还建议,根据国外高温立法既成的经验,应该通过法律将高温下劳工保护问题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诸如高温下劳工权益保护这样的问题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在国外的倡导者中,政府往往担负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是较早颁布法律、法令等强制性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规范的国家,目前美国已经有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在美国的影响下,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也在各自立法中确立了像工作条件这样的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例或内容标准。只有政府在立法中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通过行政力量来强制实施国家颁布和制定劳动力市场规则和劳工标准,才能更好地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于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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