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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需要倾斜性保护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摘要:不满公司将自己从副经理调为保安,陈德林用汽油浇身自焚的方式向莞城花园沐足阁表达抗议(见昨日本报)。

  说吧(点新闻背后的穴)

  不满公司将自己从副经理调为保安,陈德林用汽油浇身自焚的方式向莞城花园沐足阁表达抗议(见昨日本报)。

  显然,当下资强劳弱仍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在强悍而傲慢的资方面前,劳动者是无力的,是没有对等的博弈能力的。几乎每个极端行为的背后,往往折射的就是当事人对所处困境的绝望无助,如果诉求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兑现,谁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用自己的生命做赌注呢?

  沐足阁这起劳动纠纷诡异之处更在于:单从法律角度看,沐足阁有权根据经营需要,随时调整陈德林工作内容或岗位,但明眼人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随意将副总调整为保安,其合理性却有所欠缺。《法》虽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程序、法律后果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却并未进行具体的规制,只是第4条从较宏观的层面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问题在于,这样的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执行。法律上凸显的空白和缺陷,使许多劳动者在遇到歧视、权益受损之际投诉无门,也给个别企业和单位进行实际上的歧视以可乘之机。

  其实,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其所奉行的价值准则,价值是人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实现职工权益的公平,是化解诸多劳资困境的基本着力点。若偏离这一诉求,即便法律规定的保障举措,也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更何况,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现象,规也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无法对现实的细枝末节作出全部界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依靠立法来表达权利,更需要执法来落实权利、守法来实现权利、司法来救济权利。在劳资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不得不依靠出卖劳动力以获得报酬、维持生计,在中必须接受资方指使,从事生产劳动,因此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弱势群体,唯有依据公平正义原则,从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出发,加大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实行举证倒置原则,资方必须为所作所为提供正当理由,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这并非说资方利益不重要,但从总体上看,劳动者的保护问题更为突出。否则,就可能陷入既无法扭转劳动关系现状,又无力保护大多数弱势劳动者的尴尬之中。□ 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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