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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需先迈执法机关的“坎”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近日,随着官方媒体一则新闻的扩散,素来被淡漠的同工同酬问题骤然嘻闹起来,似乎同工同酬的光辉很快就会普照神州,大庇弱势众生。此盲目乐观之甚矣!在我们的社会里,"同工不同酬"既是"常见病"、"多发病",又是"陈年痼疾",哪里是吆喝一声就能奏效的。愚以为,中国实现同工同酬的路很漫长,需要跨越N个坎。

  《重庆晚报》说:"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成都日报》说:目前,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

  据报道,此说出自人保部官员和法律专家之口。倘若真的如此,那说明这个官员和专家白吃饭了。要知道,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六条已经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均有"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且第六十三条是专门针对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应该说,我国现行的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而不能说以往同工同酬未入法。连执法部门和法律专家以及新闻媒体竟然都对此项法律规定完全无知,可见同工同酬的法律观念淡漠到了何种地步!此乃同工同酬的第一道坎。

  "同工同酬"第二道坎,是政府执法部门瞽盲。"同工同酬"的法律"白条"为什么满天飞?关键是相关执法部门视而不见,任其蔓延发展。有哪个地方的劳动、人事部门到用人单位去查处过"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闻所未闻!起码,我在劳动部门工作20多年,三天两头到企业检查,一次都没有过问此类现象。执法部门如果瞽盲,即便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再作重申细化,那也白搭。

  "同工同酬"第三道坎,是管理者歧视。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头头,在他们的意识里,农民工以及所谓的"临时工"、"编外人"压根儿都是"皮外肉"、"等外人",只配随便赏几个钱,能不低于标准就天高地厚官恩浩荡了。若是"同工同酬"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就要加大,利润就要减少;机关事业单位的"小金库"(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都是单位"小金库"开支的)就要减少,他们自然要吝啬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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