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相继报道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支付统一立法,并计划将同工同酬写入法规。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人社部内部的一位权威人士处获悉,人社部近期并没有组织专家做“同工同酬”的相关调研,“正在制定”、“写入法规”之说更是子虚乌有。
相关调研暂无新进展
本周,多家媒体称,人社部将首次就“同工同酬”作出规定。届时,事实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工等,与正式工相同岗位、职级相同,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消息还称,新规定将完善“工资”的内涵,在此前各项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今后可能会加入期权等内容。
“这个消息不确实。”人社部内部的一位权威人士表示,去年、前年人社部的确研究过“同工同酬”的问题,但是因为金融危机等各方面原因,相关调研暂时“放”了下来。他还明确告诉本报记者:“在这方面暂无新进展,这段时间部里没有人在研究这个。关于这个传闻,人社部可能会调查其来源后出面辟谣。”
据记者了解,这个“不确实”的消息出自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首期劳动关系管理实务资质证书培训班。
“到底是怎么传出来的?我看到报道也觉得很突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虽然培训班确由该局宣教中心所办,但报道的说法有失偏颇。而且,这类消息即使发布也应该由国家人社部出面,而不会由地方政府来说。
“同工同酬”不是新说法
李长保表示,“同工同酬”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早有规定,并不是新说法。在本期的劳动关系管理实务的培训课程里,工资问题是其中一个方面,但是“报道可能哗众取宠了”。
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在现实中,为规避此项规定,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比该企业正式工低得多的薪水标准,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于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但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的例子依然比比皆是,如一些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工资较高,很难和社会用工做到同工同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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