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审胜诉
不久,刘刚发现提前病退和因工伤提前退休的待遇有很大差距,要求勘探局按照工伤提前退休处理。1999年10月11日,勘探局信访办、组织部、劳动工资处、工会联合书面答复刘刚:更改提前病退事由没有理由和政策依据。
1999年11月24日,刘刚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勘探局按工伤认定时间后办理工伤退休手续。
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认为:申诉人1987年8月10日因工致残,直到1995年3月才正式被确认工伤并发给致残等级证。但确认工伤后,未全部落实工伤待遇。因此,被诉人应该落实申诉人的工伤待遇。
2000年3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定: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诉人为申诉人按工伤认定时间后办理工伤病退,同时,为申诉人申报多年上访的差旅费等8583.20元。
2000年4月23日,勘探局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勘探局认为:原告认定刘刚工伤是1966年11月抢修车辆事故,与1987年8月刘刚伤残无关系。刘刚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36元,已经享受了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混淆了1966年刘刚因抢修车辆致残双手上肢和1987年在运输处搬家过程中致视力下降并脑震荡两个事实,所以刘刚1987年因工受伤,原告并未给予确切认定,依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原告应为刘刚按工伤认定时间后办理工伤病退,并落实相关待遇。因原告未及时给刘刚落实工伤及相关待遇,导致刘刚从1992年元月以来不断上访,因此而发生的电话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邮费、差旅费等,酌情由原告承担9900元。
2000年11月10日,该院判决:原告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刘刚按工伤认定时间后办理工伤病退;原告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多年上访、仲裁的费用共计9900元。
工伤待遇难落实
勘探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南阳中院的主持下,2001年7月19日,刘刚和勘探局达成了调解协议:自刘刚被评定为伤残十级之日起,勘探局给予刘刚享受伤残十级的有关工伤待遇;勘探局于200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给刘刚经济帮助4000元。
调解书下发后,勘探局和刘刚对于如何执行第一项产生了分歧。2002年4月28日,刘刚向宛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给其安排工作。勘探局认为,已经为刘刚办理病退,不可能再让其上班,且工伤十级的待遇已经执行完毕。执行人员认为: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可以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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