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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缺的不是法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记者昨天了解到,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10月28日重庆晚报) 改变“同命不同价”的状况,不管正式工还是非正式合同工,一律同工同酬,这是人们期待已久的事情。

  记者昨天了解到,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10月28日重庆晚报)

  改变“同命不同价”的状况,不管正式工还是非正式合同工,一律同工同酬,这是人们期待已久的事情。命运决定身价的畸态,我们已看到了太多太多。坊间对此有形象的说法:命运决定收入高低:在某些垄断行业,即使你是懒汉,也照样富得流油;而在其它较之于垄断行业更辛苦、劳动强度更大的行业,纵然你如老黄牛埋头苦干,也照样多劳少得。而比之于因行业不同造成的收入差距,同一企业内因正式工与非正式合同工即“体制内”和“体制外”造成的同工不同酬,更是面广量大。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在同一个岗位工作,一样的,一样的技术水平,然而因为身份的不同,演绎出三、六、九等的身份森严,薪酬悬殊。而且只要是“体制内”,即使绩效技能远不及“体制外”的员工,其薪酬和也依然非后者能望其项背。

  我们搬掉了大锅饭,强调了按劳分配,但是到头来却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多劳不多得、少劳也多得,这样状况能说是正常的吗?期待“同命同价”,当然不是要回归从前的“大锅饭”,不是要否定“效率优先”,然而命运决定身份、身份决定收入,又有什么效率而言?效率优先,首先要有机会的均等,然而“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恰恰是在机会不平等的背景下产生的,从本质上讲,乃是大锅饭更为极至的反映。

  分配不公不仅影响到收入公平,而且由于损害社会公正而损害社会经济效率,损害社会的价值观。现在人保部欲以立法形式推动“同工同酬”,但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我们并不缺少关于“同工同酬”的法律――《》第46条就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显然,产生同一单位内的同工不同酬,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而不是无法可依。而有法不依既有经营者理念上的偏差,又有劳动力市场供求现状的制约,更有用工制度转轨换型滞后不到位等因素。因此,要真正改变“按身份分配”、“同工不同酬”的格局,尤须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否则,即使多了一个关于“同工同酬”的法规,恐怕也只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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