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上海评选“微型创业新秀”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本报讯 微型创业新秀”评选活动10月27日在上海启动。凡是在上海创立的初创组织,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内,吸纳本市、协保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3人以上的劳动经济组织均可参加,年龄不限。

  主办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业指导中心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评选活动之所以把评选范围定在初创组织,是为了发挥其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在本市树立微小型创业的典范,为那些正准备或刚刚踏上创业路的创业者提供触手可及的“标杆”。

  据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是11月16日,评选活动将于12月中下旬结束。将通过提名、入围公示、公众投票、专家评审会4个环节,最终将评选出“微型创业新秀”。对于评选出的创业新秀,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将积极提供相关创业政策服务。

  凡是认为自己创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具有成长性,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证照齐全、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注册经营地在本市,且依法纳税、严格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详细申报材料可到www.12333.gov.cn、www.jfdaily.com或www.2009chuangye.cn查看,申报表可直接到网上下载。

  链接:

  ■评选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3人以上的劳动经济组织均可参加,申请者年龄不限。

  ■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遵纪守法,从事经营活动证照齐全,依法纳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2、申请者须为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劳动经济组织注册经营地在本市。

  3、申请者严格遵守《》、《法》等,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

  4、申请者所创办劳动经济组织实际运营在3年以内,具有一定的成长性,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