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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引争议 律师解读维权焦点
www.110.com 2010-07-15 11:54

   今年,《法》实施以来,在如何界定“连续工作满10年”、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等热点问题上社会各界争议不断。

   9月18日,《实施条例》(后文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这些争议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解释,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指明了方向。今天,党报热线“热线说法”围绕《劳动合同法》新条例涉及的4个焦点问题,请来温州市总工会律师张崇伟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读者做一个解读,以方便读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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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一

   “连续工作满10年”

   如何界定?

   《实施条例》相关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围绕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直就争论不休。许多用人单位人为地制造条件如采取买断工龄、调动劳动者工作单位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归零等方法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同时也有用人单位片面地理解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即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从而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发生争议。这次《实施条例》明确了“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含义,有利于实际操作。

   焦点二

   无固定期限合同

   是“铁饭碗”?

   《实施条例》相关说明: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提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会称之为“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用工理念也是当前发达国家劳动用工管理的精髓。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我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那种僵化的“铁饭碗”。这次实施条例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况作出归纳,明确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焦点三

   试用期工资最低多少?

   《实施条例》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律师解读:

   一些单位把试用期当作一个廉价的用工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很低。实施条例重申了《劳动合同法》二十条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温州市三个区从今年9月份开始,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到960元。用人单位可要注意,招用的职工试用期工资无论如何不能低于960元。否则会面临着劳动部门的处罚。

   焦点四

   补偿金“月工资”怎算?

   《实施条例》相关说明: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律师解读:

   这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基本的月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则不作出规定。在计算加点工资或计算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时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月工资为基数。这样一来,劳动者在计算这些补偿时标准就较低,双方也容易发生争议。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有利于劳动者获得合理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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