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徒弟在做工期间内跌倒受伤后,其亲属向师傅索赔引发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黄胜兵赔偿颜锡山等五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37758.60元。
宜宾县高场镇某村青年颜汝和拜黄胜兵为师,自2004年以来跟随黄胜兵当学徒。同年冬天,黄胜兵为宜宾县高场镇统山村村民石某修建房屋,双方口头议定单价每平方米工价14元(包括粉糊和贴磁砖在内),打圈梁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其工钱由石某付给黄胜兵,黄再付给其他工人,定于2005年2月27日动工。颜汝和在该工地做工,黄胜兵每天给付颜汝和工钱17元。
2005年6月19日,颜汝和同一起做工的李某二人留宿石某家。次日7时许,李、颜二人去拆箱板,李某在拆到第五块时,就听到颜汝和“嗯”、“嗯”叫了两声,李朝下一看,见颜倒在底楼第一梯楼梯上,李叫颜两声,颜没有反应,又见颜鼻子里出血,立即叫来房主石某一起将颜汝和抬到床上。后又见颜汝和耳朵里出血,黄胜兵立即拨打“120”。当日12时颜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顶硬膜外血肿伴晚期脑疝、脑挫伤、脑肿胀、颅底骨折。因家属拒绝手术,医院给予人工气囊呼吸等措施后,颜仍然无自主呼吸,家属放弃抢救。颜汝和当日13时30分出院后死亡,用去医药费971.5元。
颜汝和死后,2005年7月17日,房主石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由石某补偿其家属各种损失费一万元。颜汝和父母、妻子要求黄胜兵赔偿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颜汝和与被告黄胜兵系师徒关系,被告在修建石某住房时,颜汝和在该工地做工,被告每天给付了颜工钱17元,属雇佣关系。颜汝和在工作期间内跌倒受伤后死亡,被告应给予赔偿。但颜汝和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造成重伤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负部分责任。此后家属拒绝手术抢救,对颜汝和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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