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今后,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员工工资标准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而应由企业代表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
工资应与工会商定
意见指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员工工资标准应由企业代表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其中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代表组织则包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劳动定额标准明确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主要是行业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协商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定额制订的标准,即“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样可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
合同争议可以起诉
对于双方代表在协商中产生的争议,意见规定,工会应向辖区内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在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工会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当地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处,直至向法院起诉。
背景:中小企业中单独协商难度大
据全国总工会介绍,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等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此外,近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虽得到长足发展,但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的覆盖面还不大。
名词解释: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记者陈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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