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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产学习的员工如何缴纳保费?
www.110.com 2010-08-11 15:28

[案例描述]

刘先生在2002年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是该国有化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由于刘先生在工作中刻苦努力、十分勤勉,被单位确定为培养人才。2004年,单位便把他派到北京的一家研究所进行两年的脱产学习,希望他回企业后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刘先生的妻子非常细心,在为刘先生感到高兴的同时,也想到了一个问题,刘先生到北京脱产学习期间,应该如何缴纳费呢?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呢?带着这个问题,刘先生的妻子到刘先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部门进行询问。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刘先生妻子的询问做出了详细的回答,他们告诉刘先生的妻子,因为刘先生工作刻苦努力,单位出于培养人才的目的,让他脱产去北京学习。虽然人在北京,但是他的工作关系还在单位,在单位派他出去进行长期脱产学习期间,会一如既往地继续为刘先生缴纳费用,其中刘先生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单位也会从本人中代扣代缴。至于缴费的基数,只要按照刘先生本人上年月作为其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即可。听到公司这样的答复,刘先生的妻子就放心了。

[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在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之内。对于送出去进行脱产学习或培训员工而言,因为并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还是应该由原单位负责办理。

但是在这部分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应该以什么作为缴费的工资基数呢?根据我国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根据规定,对于那些由用人单位派出进行脱产学习或培训的员工而言,他们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他们被派出的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企业按照这个标准一直缴纳到他们脱产学习或培训归来。但是那些被用人单位派出国(境)的工作的员工则在缴费问题上有所变化,他们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再单单是自己出国(境)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而是要依照本单位上一年的工资增长率进行增加的,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被派出国工作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所以在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上,他们应当与其他员工享受同样的待遇

不单是被单位派出进行脱产学习的职工,还有那些经用人单位批准而请长假的职工,只要在单位保留工资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该继续为这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至于计算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就是缴费的劳动者在脱产学习或请假前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根据这个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就能够准确计算出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数额了。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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