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竞业限制 >
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可以约定多少?
www.110.com 2010-07-13 18:01

  根据我国涉及的相关规章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与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者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的劳动者在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

  有观点认为,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一年就会产生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因此,竞业禁止限制期限不宜过长。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国外已经出现判定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的判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