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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4)
www.110.com 2010-07-06 09:50

    三、孙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孙某经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六级工伤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期内到指定医院治疗所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享受标准为14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享受标准为2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某印刷厂未支付孙某工伤医疗期内的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及护理费、交通费不当,应予支付。工伤津贴应按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性收入为标准,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孙某负伤前工作尚不足十二个月,故可以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标准计算。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孙某月平均工资为1987.86元,并以此为标准判决某印刷厂应支付孙某工伤津贴人民币40675.16元。鉴于双方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无异议,某印刷厂还应支付孙某标准为14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46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本市企业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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