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旧法处理的工伤不应再依新法认定(3)
www.110.com 2010-07-06 09:52
判决结果
2005年12月5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案案号为[2005]聊行终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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