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外加班突发急病而死 法院判决因工死亡成立(2)
www.110.com 2010-07-06 09:52
法院审理认为,圣龙总厂在与安装公司加工10台油灌车的业务中,史新忠经本厂领导指派协助完成该项工作,并明确了史新忠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即将待加工的车由本厂开至安装公司,再将加工好的油灌车开回本厂,以及往返运送所需配件材料。史新忠发病当天下午,将加工好的一台油灌车开回本厂,途中在车被交警扣下后,厂领导另安排史新忠回厂领石棉材料再送至加工地点。史新忠回到本厂领料时已到下班时间,其将石棉送到安装公司时已是19点左右。因油灌车未加工完毕,受该公司领导邀请一同就餐,就餐完毕后,史新忠根据领导安排,欲继续加班。不想在从餐馆返回加工地点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可见,史新忠死于本厂领导安排的工作期间内。然劳动局在接受圣龙总厂为史新忠申请认定上,未按规定进行全面核查,仅以史新忠死亡与劳动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不相符为由认定史新忠属非因工死亡,排除了史新忠突发疾病是否是因工死亡的其他可能性,其所作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劳动局2002年10月10日对史新忠作出的非因工死亡的认定。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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