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约跳槽应赔款,企业擅自录用未解除劳动(2)
www.110.com 2010-07-05 16:16
第三人某汽车技术服务中心在没有核实被诉人杨某与申诉人某集团公司未解除的情况下,委托其担任了技术服务中心副站长。
分析意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申诉人某集团公司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齐全,手续完备,不存在欺诈与威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被诉人杨某在递交调动申请的当日就自行离去,构成违约,对申诉人某集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应承担。同时,杨某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应赔偿1个月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赔偿培训费。
第三人某汽车公司技术服务中心虽未与被诉人杨某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与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使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一行为,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客观上给申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做如下裁决:
1.被诉人杨某赔偿申诉人某集团公司1个月的经济损失3870.98元,违约金4220元(40×105.5个月),培训费2152.76元(2690.95×80%)。共计10243.74元。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予以解除;
2.第三人某汽车公司技术服务中心赔偿申诉人某集团公司33个月的经济损失共计89419.63元(33×3870.98元×70%);
3.仲裁费500元(其中:受理费20元,处理费480元)由申诉人某集团公司承担20元,被诉人杨某承担48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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