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离国庆节前两天,我正在家里给老母亲做饭,突然就觉得头晕目眩,两眼模糊。我没敢告诉家里人,自己跌跌撞撞地走到医院,医生说我是颈椎病导致双手阵发性颤抖,需要手术治疗。但我那时已经16个月没有工资收入了,根本没钱治病。我只好要求公司补发我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期间的应得工资,可公司拒绝了。”
在得知了刘复生的病情后,公司一再要求刘复生立即上班,继续开车运货。可此时的刘复生又被查出还患有眼底动脉硬化等病症,两眼视力仅为0.5和0.6。“我就和公司协商,说能不能先别让我开车了,公司也不同意。”因为急需看病的钱,10月15日刘复生再次来到劳动仲裁委,提出索要公司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补缴费等申诉请求。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12月8日刘复生领到了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7000多元。
赢了官司丢了工作
在这两个月中,刘复生因病在家休假,又拖着病体到有关部门协商、反映问题,造成29天没有工作。新路公司以旷工为由再次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刘复生第三次提起仲裁。今年4月7日,仲裁委裁决刘复生所患疾病经诊断对工作安全可能有危及,新路公司未重新安排他工作,造成他一直处于无工作状态;且新路公司一年多未支付刘复生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造成刘一直向各部门进行申诉,因此新路公司认定刘复生旷工的做法不妥,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老刘又赢了。但新路公司却不服裁决,近日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新路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二中院的判决,这一次是因刘复生旷工才与他,属于企业行使自己的管理权,一切是非都要等法院判决。专家点评单位涉嫌滥用诉权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教授表示,类似刘复生这样的事并不少见。法院已经判决了刘复生胜诉,单位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比如支付工资和经济赔偿金等。但是败诉者仍然有上诉的权利,况且处理员工是用人单位的权力,如果职工不服也只能再仲裁、再打官司,没有彻底的根治方法。法律不是万能的,法院可以判决单位败诉,但是无法阻止单位处理员工。
黎教授说,新路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滥用管理权、滥用诉权,以消耗劳动者的财力、精力。在国外,滥用诉权败诉要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方的律师费等直接及间接的损失。但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完善,在诉讼法上还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所以劳动者维护权益是非常难的。这就需要社会舆论包括媒体进行呼吁,争取能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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