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施工单位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经调查确认铁路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施工单位同等责任予以追究:
⑴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工序分包的;
⑵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雇佣劳务的;
⑶发包单位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⑷既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法人委托,擅自签订发包合同的;
⑸承包单位资质,证照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
⑹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发包行为的.
7. 铁路企业在路外施工企业承包铁路建设施工项目中违规提供劳务输出人员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的,同时追究铁路企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8.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管理不善,列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单位的,对肇事者所属单位按责任事故考核,同时追究车辆配属企业同等责任;
9.单位将机动车辆(或连同司机)借予或租予外单位使用,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列租入,借入方责任事故;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同时列出租,借出方同等责任事故.单位借入,租入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责任事故的,列该单位责任事故;
10.驾驶公车办私事或驾驶私车办公事,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列驾驶人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11.铁路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上下班,执行任务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2.从业人员乘坐本单位机动车辆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等造成的,列单位责任事故;
13.单位机动车辆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肇事,造成司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14.单位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15.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企业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16.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按《事规》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不列责任事故.属于职业禁忌症的,列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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