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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条例(3)
www.110.com 2010-07-02 17:18

    (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制定并落实劳动保护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综合和分级评价,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奖励;

    (4)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

    (5)签定的各类合同中,涉及到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7)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参加调查处理事故;

    (8)参加费用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必须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

    法定代表人、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和劳动保护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档案,其中:

    (1)对依法招用并签订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2)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定期健康监护检查;

    (3)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予以治疗、康复,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换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其中省属用人单位,中央、省外驻本省用人单位和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罚,由事故审批结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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