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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保险(2)
www.110.com 2010-07-05 14:03

  缴费管理:目前,烟台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以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暂按2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缴纳20%,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目前暂按20%的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其全部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总和的13%缴纳,个人按本人实际收入的7%缴纳。

  每一个缴费年度开始前,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落实缴费基数公示制度,把每一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情况如实填写在《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公示表》上,经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签字后,向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职工发现本人缴费基数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单位反映,单位应予以纠正。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或瞒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职工可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每年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并提前3个工作日给参保企业下达稽核通知书。

  企业应按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会计账簿、工资凭证、劳动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应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个人帐户管理:烟台市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每一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是企业缴费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高达到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最终降至3%。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计算利息。烟台市记账利率暂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计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计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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