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文)(9)
www.110.com 2010-07-05 14:14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2月27日印
- 上一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下一篇: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
相关文章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解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被修正]
- ·北京修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修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管理过渡办法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 · 非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
- · 医保卡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