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构成?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构成。即:参保人所在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个人账户如何办理:
答: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参保,其个人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办理。个体劳动者参保,需要向参保地所在市、区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这些机构代为办理。
■个人账户能否支付住院费用?
答:住院费中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资金是如何计息的?
答:个人账户的存储额按照当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不需缴纳利息税。
■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是否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答: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专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具体说,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上的剩余资金,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划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如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笔钱以支票形式转入其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由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继承人。若无继承人,这笔钱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参保人住院需要个人自付起付标准金,然后进入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起付标准金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2001年的起付标准金为1300元。个人在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上一年市职工的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2001年的起付标准金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1年为5万元。
■由于种种原因,刷卡后没有就诊购药,该怎么办?
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您不必担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个人账户退款充值。首先由医疗机构进行确认,并开具退款通知单,次月账户充值时予以补加。患者凭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请持通知单到医院核查。
■参保人先在北京市参加医保,后来到外地工作或出国,那么他个人账户上的剩余资金该怎样结算?
答:在北京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转入外地工作,其个人账户的余额,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经银行转入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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