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权利义务(2)
www.110.com 2010-07-02 18:04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再追索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当服务期大于劳动合同期限时,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未满的赔偿责任;而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则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当然,劳动关系当事人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有约定的,双方按约定执行。以上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关于培训的协议,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网络公司出资对林某进行了培训,双方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但公司在林某的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通知终止合同,实际上放弃了要求林某按服务期约定继续服务的的权利。因此,网络公司不能再要求林某赔偿未服务年限的培训费。
- 上一篇:“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 下一篇:2010年劳动节放假时间
相关文章
- ·约定了服务期,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也应支付违
- ·培训服务期内被解除合同,该怎么办?
- ·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 ·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 ·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
- ·监护人要履行哪些权利义务
-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权利义务
- ·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 ·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对夫妻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 ·该案看遗嘱执行人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之探析
- ·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 ·职工解除合同应返还未履行服务期的培训费
- ·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是享受劳动权利的前提
- ·劳务派遣中三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服务期未满 违约金和赔偿金要同时支付吗?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 ·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服务期条款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