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障 > 其他劳动保障 >
女职工要将产前假推迟到产后使用被拒,怎么办
www.110.com 2010-07-05 10:17

    于某是一名女教师。由于开学第一个月工作任务较轻,而于某的预产期就在开学一个月以后,因此于某请校领导批准将产前假15天推后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但没得到批准。于某该怎么办?

    于某所在学校的作法是正确的,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其第11条规定,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由于分娩给女职工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紧张和劳累,体能消耗量增大,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90天的产假。但是产假不像其他法定节日,可以考虑休息时间的整体性,因为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顺利分娩、新生婴儿的健康发育及女职工的健康,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休假,所以,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