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所注册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二十一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二十二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二十三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部门发证机关为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二十四 对违反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二十五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变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二十六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与行政处分。
二十八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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