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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现就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认真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执法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四项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奋斗目标是,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明显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好转。到2010年,重大、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十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万人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

  二、加强基础管理,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关键是要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及时整治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并组织抢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合法权益。要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事故的,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由企业自行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工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全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各生产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有色公司、铜化集团公司和电力、煤炭、冶金、纺织、电子、建筑等行业要继续扶持典型,采取以点带面形式,推动企业安全质量上等级。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将生产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全面实施制度。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尽快依法建立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装备;充实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严格界定市与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间安全监管责任。乡(镇)要有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二是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误报。从严查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实施重大安全事故引咎辞职制度。三是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市场安全准入制。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许可证照。对非法生产经营者,发证部门和工商、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颁发证照的或发证后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四是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矿山和涉及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评价,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审查和验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组织制定《铜陵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办法》,建立安全监管与经贸、发展计划、规划等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联合审查审批制度。今后新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剧毒类报省政府批准,其他类报市政府批准。对越权审批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清理,并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五是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或行业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具体征收和使用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六是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公安、城建、交通、技术监督、农业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对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服务,督促帮助企业经常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人或者业主,要依法查处。

  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努力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继续好转。

  (一)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确保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落实,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对8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整治验收,继续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整顿尚未通过验收的矿山,限期整改被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停产整顿2003年底前未参加整治、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A、B级的非煤矿山,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台《铜陵市矿山承发包行为安全管理办法》,纠正以包代管行为。继续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使A类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采取有效措施,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彻底查清并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基本情况,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情况。对严重不符的要及时搬迁、转产或关闭。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仍处在市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定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或就转厂、停产、搬迁、关闭等事宜提出相应的方案措施;已列入搬迁规划但仍需要进行生产的企业要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铜陵县政府要对金城化工园组织全面的安全评价论证,对因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对其他各类化工园区要建立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查制度,把好安全准入关。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完成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并基本完成经营单位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三)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加强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四)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整顿驾驶员队伍,继续整治路面行车秩序,以治理超速行驶、拖拉机农用车载人、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确保路面行车秩序安全畅通;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督办治理工作,加大投入和整治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重点加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消防设施缺失、过期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限期整改。

  (六)继续开展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实现气瓶充装单位的动态监管,开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坚决取缔“土锅炉”,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切实消除隐患。建筑施工、旅游、电力、电信、冶金、机械、纺织、农机、渔业等行业和领域,都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继续深入整治。

  (七)严格监控重大危险源,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深入开展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整治工作,建立监控管理台账和档案,落实分类监控、动态管理和定期监督。重点推进铜都大道、部分区域乱采乱挖、地质灾害、尾矿库、人员密集场所和电力线路等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并限期销案。积极推动关闭矿山重大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如县(区)发现有2处、乡(镇)有1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将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全面实施《铜陵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在上级支持下,拟用两年左右时间,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加强、补充和完善,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市情的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通过努力,将 达到“五个一”,即建设一个信息畅通、指挥高效、反应快速、制度完善、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一组作风过硬、业务精湛、训练有素、装备优良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一套战备值勤、应急报告、统一调配应急资源的现代化应急预警系统;一套处理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电力、公用燃气、地质灾害、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个集应急救援指挥、技术支援、培训教育、日常训练和演习的多功能基地。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和大量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的,要就近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生产安全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

  六、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县、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快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配套文件,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特别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严厉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考核地区、部门、单位整体状况和干部领导水平及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计划,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在学校普遍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青少年识灾防灾能力。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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