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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市(地)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1998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部门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确保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加强了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不少企业通过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清理,促进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全省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实现了再就业。但是,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精神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个别地方和企业还没有完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同时也存在不少下岗职工已经自谋职业,仍旧和企业没有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这些都是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出中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再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把这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抓好。要按照中央关于“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现行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现行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执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时,反映出一些难于界定的问题。为了统一口径,规范操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统一如下:

  一、尚未实行全员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暂不纳入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国有企业应首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完善劳动基础管理后,方能纳入保障范围。县区以下个别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因历史原因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可酌情照顾,可先纳入保障范围,后完善劳动合同。对这些企业原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协议书视为合同期限,协议未到期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二、凡2001年6月份以前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可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在此之后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可纳入保障范围,但在保障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停止保障。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但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人员中,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目前尚滞留在中心且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经过认定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四、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不能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五、长期停产企业中的留厂人员,维修、护厂职工,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纳入新办法保障范围,按原渠道解决。

  六、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破产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破产兼并的政策办理。已纳入计划,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其已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办法予以保障,不纳入新的保障范围。

  七、根据《国务院关于下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基本精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为内部退养职工缴纳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内退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八、中央驻陕企业暂不执行新的保障办法,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社会承担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拨付。企业新的减员按照(国务院[2000]42号)文件和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若干政策的通知》(陕劳发[2000]278号)文件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二、实行新的保障办法,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为了进一步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最近,省政府决定实行对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的新机制(具体办法另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仔细研究分析新老办法交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把工作做在前头。要精心组织,统一操作流程,把握好每个环节,把工作做深做细。要按照规定条件严格掌握,把那些真正需要确保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防止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引起新的矛盾。要把握正确的导向,引导企业和职工深刻理解省政府决定的精神实质,防止出现偏差。

  三、继续做好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工作。

  对于现滞留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保障其基本生活。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继续对这部分职工做好清理劳动关系的工作。对于已经自谋职业,有较为稳定收入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同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或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也要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进入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摸清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状况,支持企业依法与已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新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四、妥善解决好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1、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与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应一并清偿。

  2、经济补偿等债权债务原则上由企业一次性结清。企业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和职工签订协议分期支付;

  (2)折算成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签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协议,由企业继续为下岗职工代缴。即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测算,将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折合为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理,逐月单独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直到扣完为止。职工重新就业、建立了新的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有结余的,由原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子女在原企业所办的子弟学校、幼儿园上学、入托的,应同原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五、广开就业门路,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要大力发展以科教、旅游、商贸为先导的第三产业,进一步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拓展就业渠道。要把社区服务业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在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方面有重大突破,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大中城市要对财政供养单位使用的退休人员和农民工进行清理,腾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

  要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启动第二“三年40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下岗职工进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城镇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进一步缓解就业压力。要引导人们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劳动者的创业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行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投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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