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七日
滕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枣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卫生、教育、建设、物价、农业、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居住,并具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者,均列为保障对象。
第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根据本地农民最基本生活需求、经济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全市原则定为700元/年人。
第五条 保障对象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给予现金或实物补助。
第六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享受国家抚恤待遇和优抚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时,其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要求享受保障待遇的,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情况介绍及收入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要求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签属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复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连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待遇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滕州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枣庄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枣庄市、滕州市、镇(街)财政三级按3:4:3比例承担。
枣庄市、滕州市、镇(街)承担的保障金,年初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列入年度预算。
滕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在市财政建立低保资金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的低保资金,应于每个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上划到市财政专户,资金逾期不到位的镇街,市民政部门不拨付低保资金。
第九条 保障金发放办法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由批准机关发给《枣庄市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领取金额为户年均收入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由市民政部门按季度发给。
第十条 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实际收入增加高于低保线标准的,应及时取消保障待遇。一年后,需要继续领取保障金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根据村(居)民代表大会推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批准,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患病医疗期间在一级医疗机构(含镇街卫生院)免挂号费(不含工本费),住院诊疗费、普通床位费减半收取;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免挂号费(不含工本费),住院诊疗费、普通床位费减三分之一收取;子女上小学、初中期间的学杂费等方面给予减免照顾。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一)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不准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保障金。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保障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三)发放保障金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保障金。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7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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