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西宁市、青岛市、柳州市人民政府、青海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 阅[2002]3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并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彻改革(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覆盖面逐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区域卫生规划、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以及病人选医院和医生等方面的改革取得进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等方面也收到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为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完善“三项改革”的试点,并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让广大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标,既着眼当前,解决“三项改革”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又注重长远,探隶建立医药分营的医药卫生新体制;既大胆探索,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慎重稳妥,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改革力度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社会稳定;既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试点工作总的目标要求和原则指导意见,又鼓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开拓创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试点的具体模式不搞“一刀切”。

  (二)基本任务。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切入点,推进和完善“三项改革”。实行门诊药房脱离的改革,切断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建立药品购销新体制;推进医院内部改革,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弥补政府定价机制的缺陷,建立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对医院的补偿办法,区分不同类别的医院,建立多元、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监管机制,规范医院医疗行为和参保人员消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三项改革”,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加规范;使医院的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更有活力;使药品流通体制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使患者在减轻负担的同时,能得到更好和更方便的医疗服务。通过试点,初步理顺政府与医院之间、医院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之间的关系,并促进政事分开,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有所规范,医院“以药补医”的状况有所扭转,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药品价格有所降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总体上有所提高。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四)实行门诊药房脱离的改革。可将医院门诊药房从医院脱离出来,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可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由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对脱离的药房进行重组,或采取特许加盟的方式,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经营。脱离医院的门诊药房与药品零售企业重组应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要采取资产出售、租赁等方式,使门诊药房脱离后,在利益上与医院彻底脱钩。药房脱离后人员安排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门诊药房脱离前,已退、离休人员人事关系留在医院,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相应待遇。在职人员转入新组建药品零售企业,作为企业职工参加,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划转前的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试点城市门诊药房脱离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允许探索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原则的其他改革形式。

  (五)推进医院内部的改革。要围绕减少不合理开支,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医院内部改革的力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引人竞争机制,提高医院运转的效率;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提高技术骨干人员待遇,实行优劳优得、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推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创造条件逐步把后勤部门从医院中脱离,组建后勤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面向多家医院和社会的法人实体,降低医院后勤服务成本;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并实施疾病诊疗指南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六)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费用支出的监管。逐步把所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加强监管,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医药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权,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零售环节的竞争。改进和完善定点协议的内容与措施,规范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行为,确保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供应和质量安全。要对定点零售药店和不同类别定点医院提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要求,控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使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健全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监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和质量实行随机监督并定期考核,对违规者要实行告诫、警告、停止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制度,切实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内容、处方行为和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医疗保险查询计算机互联网络,确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都能按规定支付。

  (七)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落实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扩大集中招标采购面,所有定点医院的住院用药中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除特殊管理的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非目录内药品销售额的50%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规范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减少招标次数,制止乱收费,降低采购成本。根据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的实际,探索与改革相适应的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完善集中招标采购办法。

  (八)完善医院补偿办法。研究确定试点医院补偿水平的原则和办法,规范医院收入与支出的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包括提高诊疗费、挂号费、床位费、手术费等,增加医院医疗服务收入。试点医院出售或招标出租原门诊药房固定资产的收入用于对医院的补偿。实行规范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后,医院住院药房因减少购药成本而增加的结余,用于对医院的补偿。医院通过内部改革,消化一部分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收入减少造成的收支缺口。试点医院门诊药房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上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试点期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医院的补助,具体数额根据门诊药房脱离前药品收支情况和相关税收制度进行核定。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试点医院财务收支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对医院的补助金额,5年不变,由财政部门按时直接向医院拨付。对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可适当给予照顾。确有特殊困难的地方,由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

  (九)整合药品经营企业和医院资源。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将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基层药品配送中心,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整合药品零售企业要保证患者购药的方便、及时。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政府举办的医院进行重组,政府集中力量办好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若干非营利性医院,同时,创造条件由社会力量进行其它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十)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继续发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控制药品虚高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对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及时核定零售价格的办法,强化集中招标采购对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建立并完善药品价格的监测体系,对于不正常招投标价格行为实施必要的干预。结合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需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加强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监管,既要通过价格调控手段抑制药品和医疗服务虚高价格,也要通过价格监管手段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纠正、查处不合理和违规医疗收费行为。

  三、创造试点城市改革的必要条件

  (十一)统一思想认识。要从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开展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发展先进生产力,有利于发展先进文化,对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风医德的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试点城市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使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充分认识完善“三项改革”的意义,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医院和医生、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有序、充分的竞争,创造一个有利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社会环境。同时,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试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维护改革参与者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扩大试点城市价格调整权限。试点城市接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可以结合当地医院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可以根据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制定调整药品零售价格。

  (十三)合理补助改革试点的支出。对于试点城市由于先行改革而造成的医院收支缺口,如: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价格不同步造成的医院正常收入损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造成患者流失形成的收入损失,试点要求提高信息系统监测水平所增加的开支等,由地方财政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秩序。要认真把好医院和医护人员准人关,研究制定医院和医护人员资质监管指标和标准,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执业状况实行动态监管,把医院等级评定和医护人员晋级晋职与医疗服务行为挂钩,取消医院资质等级终身制,进一步推行竞争机制,促进医院之间和医院内部的有序竞争。要按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规范管理药品商品名称、处方药品名称。药品包装等,便于患者选择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落实药品市场经营准人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快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建设和执业药师配备工作步伐,保证零售药品的质量安全。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督,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抓紧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和药品批准文号认证查询网站,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城市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细致测算,研究分析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相应预案,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实事求是地确定试点范围、门诊药房脱离及重组方式,落实医院合理补偿渠道,提出有关配套改革意见和办法,明确改革的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等。

  (十六)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和地方,特别是试点城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研究部署这项工作,分管的领导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理解和支持试点工作,注意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部、药品监管局。体改办、中医药局、纠风办建立部际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在国家计委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城市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省会试点城市也可由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牵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和实施试点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计委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进行试点城市试点方案的审定,处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药品监管局。体改办、中医药局、纠风办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审查相关试点配套办法。试点城市所在的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凡参加试点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医院实行属地化管理,要服从试点城市政府的协调,执行试点城市的统一政策,有关单位要帮助解决所属医院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十七)建立试点情况反馈机制。建立试点工作联络员制度,试点城市牵头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与国家计委联系,试点城市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国家计委和各有关部门也要确定联系人,定期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国家计委负责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到上下信息通畅,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和矛盾,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八)时间安排。2002年5月至7月试点城市制定试点方案并报批,8月开始组织实施。实施阶段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各试点城市确定。

  完善“三项改革”试点涉及各方面利益调整,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各试点城市和有关部门要将试点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使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