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请示》(冀劳办〔1997〕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跨省市的中直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实行对失业保险的集中管理。
- 上一篇: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 下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
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原油田等单位停缴失业保险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央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执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
-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