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一)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
1.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本款1、2、3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310元的,补足到310元;企业退职人员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后,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60元的,补足到26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市)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发放。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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