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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企业职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费执法主体和执法权等问题的议案”和“关于提请修改企业职工费执法主体和执法权等问题的议案”,作出如下决定:

  一、将《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1%,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修改为“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未修改前,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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